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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章程

(2002年1月17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英文名为:BEIJING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LATION,英文名缩写为:BWCA。本会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者、科技、宣传、教育工作者和愿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倡导社会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作出努力和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任务
    一、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组织、指导会员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认真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协助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法制宣传、科普教育活动。
    三、支持、鼓励会员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四、开展野生动物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加强与全国各省级协会和国内外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组织的联系,参与有关的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组织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领导、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365-818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注册金额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国家机关以外的法人单位和组织为团体会员,吸收合法公民为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和组织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1、独立法人资格单位;
    2、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3、热爱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并为其做出贡献。
    4、按期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合法公民,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2、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并为其做出贡献;
    3、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
    4、按期交纳会费。
    三、名誉会员
    1、海外侨胞、国际友人或组织自愿入会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2、为本会捐赠或募捐成绩突出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社会活动,优先订阅或受赠本会内部资料。
    3、无偿享受本会提供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5、退会自由。会员自愿退会须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即可终止会员资格。
    二、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响应本会号召。
    2、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有关社会活动。
    4、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领导成员,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半数以上与会代表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第十条 理事会是由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对本会实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委任负责人;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中远期工作计划;
    五、决定本会的一般性变更;
    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本会法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推举下届理事会后选人;
    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秘书处工作实行集体领导;
    四、受理监事会提交的对本会及其领导成员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决定处理办法。
    五、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及其领导违反本会章程,损坏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对本会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五条 本会资产为公共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于促进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活动,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会员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和主要用途
    一、业务主管单位拨款及相关部门资助;
    2、社会捐助;
    3、对外有偿服务;
    4、会费收入;
    5、承办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委托的各项任务,取得的资金支持。
    二、主要用途
    1、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资源调查;
    2、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保护区建设;
    3、本会活动、办公及必要设备购置。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审计。

    第五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涉及证书登记和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本会内部决定的变更事项,向原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变更、终止事项;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资金、财产、人员由理事会、本会主办单位协商安排;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负责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为北京市林业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位于北京市林业局。(北京 北三环中路19号,邮编:100029 电话:62052244转6221)

笔名: